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3326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者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