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895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文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新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1188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20H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