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富马博高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06执保29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文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富马博高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翟树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顺公司)与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峰公司)、马鞍山市富马博高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马博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国顺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峰公司、富马博高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富马博高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XXX元,由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亮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