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3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34156R(1—1)。
法定代表人:辛先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73996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523民初4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通过多次执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马鞍山市永泰家园,但该房产此前已被多家法院进行了查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该处房产。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十七冶集团公司有未结算工程款,因该工程款已被多家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且工程款至今未结算完毕,正在仲裁过程中,因此无法提取该笔工程款。此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俊
审判员高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