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3民初19号之四
原告:*生财,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沙,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山埠村1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绥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生财与被告**、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生财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生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