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3执保221号
申请人: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525663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为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山埠村1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8135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保单号:12104023900434947468)。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