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3执1975号
申请人: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5256631D。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山埠村1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81350Y。
法定代表人:张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汇川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胡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