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民初19号
申请人:**财,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山埠村11-502。
法定代表人:张超。
**财诉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绥阳县产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吴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财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采取查封、冻结。申请人**财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1400xx084833689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采取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坤潜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诗尧
书 记 员 陆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