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697号
原告:汤家宝,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结木,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汤家宝、*结木诉被告马鞍山市泰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汤家宝、*结木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家宝、*结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家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家宝、*结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