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花民一初字第02912号
原告: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家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