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麟执字第05号
申请人寄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任总经理。
寄某某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麟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寄某某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中,应权利人寄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宝鸡市公路局的工程款17.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宝鸡市公路局的工程款78400元,由本院从宝鸡市公路局直接予以提取。
二、对剩余工程款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XX兵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