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执保240号
申请人:若羌县枣园山庄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于敏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平,若羌县吾塔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谢军利。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申请人若羌县枣园山庄酒店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 江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美合日班阿力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