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若羌县枣园山庄酒店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执保240号

申请人:若羌县枣园山庄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于敏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平,若羌县吾塔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谢军利。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申请人若羌县枣园山庄酒店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  江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美合日班阿力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