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鑫石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5437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军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鑫石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鑫石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鑫石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鑫石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鑫石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鑫石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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