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52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博士路。
法定代表人:谢军利。
被告:王明刚,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永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何 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