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

河南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民初29418号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关绍峰。
委托代理人董彬、范思雯(实习),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牛青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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