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

***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7民初180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河南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花牛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70667L。
法定代表人:关绍峰,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花花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