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创电脑有限公司

武汉联创电脑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1473号
原告:武汉联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2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喻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联创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联创电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创电脑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创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