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民初61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
被告: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5354088A。
负责人:马志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玲玲,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住陕西省横山县,系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8********。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凤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保全费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江江
书 记 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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