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民辖终425号
上诉人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尚都国际项目外墙粉刷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10日,就廊坊尚都国际住宅小区工程签订了《尚都国际项目外墙粉刷施工合同》,后双方因该合同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因此不能依该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王荣秋
书记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