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恢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2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59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关于***与廊坊市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