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784号
原告:***,男,1982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上海保全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292548D。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与上海保全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保全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被告上海保全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