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543号之一
原告: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36元,由原告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建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施万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