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2503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蒋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公谊路****-101。
法定代表人:齐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1066iv>
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峰,总经理。
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齐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蒋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25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蒋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蒋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蒋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生效判决被告上海蒋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对工程款债务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蒋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瑟薇庭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7,000,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慧
审 判 员  苏 姝
人民陪审员  蒋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婉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