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763号
原告:广州市宏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兰花路3号锦尚名苑北商场4号商铺,注册号440122000007896。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武,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如,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凉路1090号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64875531。
法定代表人:王萍。
原告广州市宏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宏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曾红(身份证号码)于2017年10月26号向本院提交担保书,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作为担保房产,并提供了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曾红(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深圳市XX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奕盈
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
人民陪审员  秦春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丘钰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