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美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申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E4042室。
法定代表人:王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金美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南侧香缇雅苑1#楼1号至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振方,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宅力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美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美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宅力组公司申请再审称,2017年3月3日,申请人与发包方广州市宏沃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宏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N19栋装饰装修工程。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金美创公司签订《美的空调产品购销合同》。2017年9月20日申请人被迫退场后,发包方深圳市宏沃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4日,代申请人已向深圳金美创公司支付空调货款共计437972元。以上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并不知情。申请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误达成了本案调解。
2018年10月11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另案,即(2017)粤0305民初18204号案时,申请人才获取新的重要证据—《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由此知晓了以上付款事实。由此可见,作为本案一审裁判基础的案件基本事实已不存在,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本案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结合本案上海宅力组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不是本案进入再审的法定事由,故上海宅力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上海宅力组公司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与相关合作公司协商处理或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燕
书记员  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