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826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美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区华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南侧香缇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130057195326XT。
法定代表人:刘振方。
被申请人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阂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E4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685147664875531。
法定代表人:王萍。
申请人深圳市金美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金美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4934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AS1720172011Q000022V的《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金美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宅力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4934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悦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