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5489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某某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5489号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天安智慧城1-601。
法定代表人:詹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R区210室。
法定代表人:吴礼奎。
本院受理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元,由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光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牧
书 记 员 谭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