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364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3640号
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民路308弄50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75弄3号39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2063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一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