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364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3640号 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民路308弄50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75弄3号39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2063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一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融量智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体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