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图展览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4003号 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图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图展览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