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7093号
原告:上海建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衡建军,总经理。
被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庆五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田震
书记员*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