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465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顾煜麟
审判员周珣
人民陪审员夏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