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273号之一
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吕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卿。
被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上海双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庆阳
审 判 员 钱 静
人民陪审员 石 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