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南翔茶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财保110号
申请人: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90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329935XG。
法定代理人:陈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南翔茶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6991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南翔茶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南翔茶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