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76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徐 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春兰
书 记 员 顾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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