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3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杭州来福士中心L6-1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2909647N。
法定代表人:赵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90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9935XG。
法定代表人:陈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3日向浙江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浙江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文玲
审 判 员 缪 蕾
审 判 员 茹 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方舒婧
书 记 员 庄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