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溧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416号
原告:上海溧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500号21幢180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致远,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903-7室。
法定代表人:陈钢,负责人。
原告上海溧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溧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溧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溧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何积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一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