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云龙村一组一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907510490。
法定代表人:邝文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山路“盘古中心”八单元G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500551945983F。
法定代表人:李寿琪,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向天厦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限期追加财产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天厦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了(2021)黔0502执异234号执行裁定,本案不得对天厦公司强制执行。现申请人表示不服执异裁定,拟采取提起诉讼等救济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可待诉讼案件审理结束,依据审理结果再作处理,现可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46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