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恒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恒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0671161G,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中岩村(原鸭池镇达新砂厂);
法定代表人:金燕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特别授权代理),詹娇艳(一般授权代理),均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45983F,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山路盘古中心八单元G层。
法定代表人:李寿琪,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83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毕节市恒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毕节市××房××次进度款的到期债权,本案已向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关于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现暂不具备支付条件,待具备支付条件时再支付本案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