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6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山路盘古中心八单元G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45983F。
法定代表人:李寿琪,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92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毕节市【不动产权证号:毕节市房权证毕市(变)字第(2010)0333号,建筑面积30.08平方米】、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86号商铺【土地证号:毕地国用(2010)第2××3号】。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毕节市【不动产权证号:毕节市房权证毕市(变)字第(2010)0333号,建筑面积30.08平方米】、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商铺【土地证号:毕地国用(2010)第2××3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限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