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汇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庙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6920063X8。
法定代表人:蒋发奎。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山路盘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45983F。
法定代表人:李寿琪,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毕节市汇天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依法查封、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层4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18)毕节市不动产权第0××8号,建筑面积121.98平方米]及2层[不动产权证号:黔(2018)毕节市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414.89平方米]。经在本院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流拍价为人民币569.4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人民币569.4万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层4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18)毕节市不动产权第0××8号,建筑面积121.98平方米]及2层[不动产权证号:黔(2018)毕节市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414.89平方米]二处房屋以人民币569.4万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毕节市汇天物资有限公司,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毕节市汇天物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同时解除上述二处房屋的查封;
二、毕节市汇天物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因过户产生应由权利人承担的所有税费由毕节市汇天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解除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靳艺强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上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