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毕节市欣盛平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市欣盛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春之声D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J1YQ9R。
法定代表人:黄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山路盘古中心八单元G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45983F。
法定代表人:李寿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毕节伟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村龙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38767672。
法定代表人:汤仁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毕节市欣盛平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毕节伟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2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中的被告项目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合同履行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本案也应由被告项目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管辖。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恳请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毕节伟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均为毕节市七星关区,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建
审 判 员  杨静梅
审 判 员  王 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金 智
书 记 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