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3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委托代理人:邓继、吉胤霖,均系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45983F。
法定代表人:李寿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毕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15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房产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39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