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玉屏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异20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795298444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野鸭乡上寨村李家坟组。

法定代表人:姚敦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竹林,系该公司职工。

原案被执行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53325247M,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主要负责人:王肇伦,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5733313099,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30976945D,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火车站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树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请求追加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黔062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费418万元;二、被告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100万元从2017年1月15日起,160万元从2017年6月30日起,158万元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系被申请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在本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该分支机构的法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贵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姚敦齐

审判员  杨志才

审判员  廖美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诗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