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七星关区祥瑞钢管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5299号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祥瑞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新区响水乡吊兰社区****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96MA6FPC2B3X。
被执行人:***,男,侗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仡佬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蒋发国,男,汉族,1981年06月0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
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梁山堰路伊顿小镇地下室**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5733313099。
本院在执行七星关区祥瑞钢管租赁站与***,***,蒋发国,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故无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实际划拨15271元,扣除本次执行费129元,实际支付给申请人15142元。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小汽车一辆,因该车辆为2012年登记,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该车辆价值不大,不要求进行查封。四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表示认同,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有租金、维护费、上下车费182998.7元;赔偿款、未退还租赁物使用费;违约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川
审判员胡克中
审判员鲍仲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义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