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1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江,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和国,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证金20357元、案件受理费154元,并缴纳执行费2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现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716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或收入。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局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明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 松
书记员  谭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