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4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
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由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45284.15元(含案件受理费58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案执行标的为45284.15元(含案件受理费587元),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同时第三人廖兴国(公民身份号码*)个人对该笔案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本案执行费57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