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湄潭县人民政府黄家坝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28民初3162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5月7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黄家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民建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800953050XR。
代表人:梁晓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芳,员工。
第三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梁山堰路伊顿小镇地下室-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5733313099。
法定代表人:王朝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兵,员工。
第三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湄潭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豪苑2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DNWTC5D。
代表人:郑兵,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黄家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黄家坝办事处)、第三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翔公司)、第三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湄潭办事处(以下简称湄潭顺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黄家坝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强、第三人顺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兵、第三人湄潭顺翔公司的代表人郑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家坝办事处支付工程款3617018元;2、诉讼费由被告黄家坝办事处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借用第三人顺翔公司资质承揽被告黄家坝办事处发包的街道建设工程,***垫资修建完工并验收合格。经审计,工程款为3617018元,但被告黄家坝办事处至今未支付。
被告黄家坝办事处辩称,原告***与黄家坝办事处没有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告***无权要求黄家坝办事处付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顺翔公司、湄潭顺翔公司共同述称,原告***借用顺翔公司资质承揽被告黄家坝办事处发包的街道建设工程并全额垫资修建是事实,工程款应当直接支付给原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顺翔公司是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营利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第三人湄潭顺翔公司是第三人顺翔公司的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2017年7月4日,原告***以第三人顺翔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被告黄家坝办事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黄家坝办事处以邀标形式将其“黄家坝统筹城乡改革官堰集镇老街街道建设工程”发包给第三人顺翔公司施工完成,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内容为市政道路、排污排水、人行道、绿化亮化等;2、资金自筹;3、工期45天;4、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5、工程价款4257145.42元,以决算审计金额为准;6、项目经理***;7、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14个月后七日内支付50%,第二次支付价款时间为自审计结果出具后的14个月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8、补充条款为:主材价格上涨或下跌达5%时,工程结算按实际进行调整,被告黄家坝办事处承诺验收交付使用二年内付清工程款,完工结算按送审金额支付50%的工程款,其余按30%、20%的比例支付;9、争议由湄潭县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原告***全额垫资开展施工,工程于2017年8月3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被告黄家坝办事处使用。此后,湄潭县审计局将该工程价款委托重庆笃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重庆笃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3617018.26元。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无异议,第三人顺翔公司承认原告***系借用其资质承揽的“黄家坝统筹城乡改革官堰集镇老街街道建设工程”、是由原告***全额垫资修建、工程款应全部支付原告***,第三人湄潭顺翔公司承认该工程与其无关,其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仅起协助作用,被告黄家坝办事处承认从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诚信。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是,被告黄家坝办事处与第三人顺翔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原告***借用第三人顺翔公司名义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原告***借用第三人顺翔公司名义与被告黄家坝办事处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且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而采取邀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原告***借用第三人顺翔公司名义与被告黄家坝办事处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双方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黄家坝办事处参照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第三人顺翔公司承认原告***系借用其资质承揽的“黄家坝统筹城乡改革官堰集镇老街街道建设工程”、是由原告***全额垫资修建、工程款应全部支付原告***,第三人湄潭顺翔公司承认该工程与其无关,被告黄家坝办事处承认从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且各方对《结算审核报告》无异议,参照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14个月后七日内支付50%,第二次支付价款时间为自审计结果出具后的14个月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的约定,被告黄家坝办事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家坝办事处支付工程款361701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未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这是其权利,本院予以尊重。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黄家坝办事处支付工程款361701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黄家坝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61701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8元,由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黄家坝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丁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容书记员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