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396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栋,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梁山堰路伊顿小镇地下室-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炳尧,男,1962年8月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林吉雄,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自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命华。
原告***与被告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炳尧、林吉雄、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10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已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饶和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婷婷
书 记 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