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男,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梁山堰路伊顿小镇地下室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江,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大关社区佛顶山南路泉鑫小区。
法定代表人:夏和国,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3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1400元,案件受理费1264元,并缴纳执行费1571元。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未主动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60余万元,已被多个法院先行冻结,本院依法进行轮后冻结;
三、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在石阡县社会事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依法扣留、提取116835元,并向石阡县社会事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经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俩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俩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华江、夏和国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新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在石阡县社会事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116835元,因该工程款的拨付条件不成就,未能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正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琳
书 记 员 吴梦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