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201执9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区。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川心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201468115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720元,共计20372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956元(已交纳)。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门面(产权证号:0046956;建筑面积:一层74.85平方米、负一层81.13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依据四川诺力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川诺力达房评黔宇2019第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评估总价726000元为起拍价,委托贵州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后流拍,依法降价20%以58080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以580800元为保留价进行变卖,买受人任春晓以580800元的最高出价竞买成交并支付全部价款。
另查明:包括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6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704000元。因拍卖上述房屋所得执行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对执行款项进行分配,本案分配款项共计37014.21元,未受偿本金173342.79元。
2020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债务履行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及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之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201执9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霆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梅